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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发布时间: 2020-08-16 09:36:54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 】     分享
  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了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二审稿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并增加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二审稿修改完善了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增加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提出,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养制度。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二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是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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