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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发布时间: 2020-10-15 15:22:39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15期      【字体: 】     分享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的同时,对精神权利的追求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和内容。这些精神性权利,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人格权。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
    人格权编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人格权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预防和救济并重,加强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一章确认了请求权,并细化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为人格权提供了严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保护措施。
    例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人格权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又比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再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出现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受影响等制度。
    解决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人体基因编辑、性骚扰、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网络暴力等新情况新问题,引起各方广泛关注,人格权编对这些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例如,为规范人体基因编辑活动,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新增条款从立法的角度对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制,划出了基因研究的道德底线,也体现了不得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原则性要求。
    又比如,人格权编对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问题予以积极回应,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再如,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电信诈骗等问题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民法典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了一些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努力从民法角度回应社会关切,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出空间。
    平衡各方利益,提供明确的行为和裁判指引
    人格权保护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牵扯各方的利益。人格权编充分平衡各方利益,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例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为了平衡保护肖像权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还规定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
    又比如,人格权编第5章对名誉权加大了保护力度,同时也为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留出了空间。
    再如,人格权编第6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充分考虑了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平衡等。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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