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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安居,才能安心
发布时间: 2020-11-19 14:58:03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 】     分享
    何为“家”?
    《说文解字》言:“家,居也。”有人指出,甲骨文中“家”字上面的“宀”指的就是房子,中国自古也有“安居乐业”之说,由此可见房子作为“安身立命之所”对我国人民的特殊意义和重要性。民法典作为与老百姓“距离最近”的一部法律,自然少不了对房子的关注。
    有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家庭总资产配置中房产占比高达77.7%。可以说,对大多数城市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资产,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很大程度要落在“房”上。
    浙江温州的徐先生却在买房这一“人生大事”上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徐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但在过户土地证时却发现,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且已过期。要拿到新的土地证须补缴续期费用,预计达到房屋总价的近三分之一!这一发生在2016年温州部分买房者身上的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终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要求,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为什么会存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解释称,我国城市居民对房屋有所有权,但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此产生一个特殊问题,就是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问题。”
    法律对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但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据了解,国内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都是70年,目前尚未到期,相关法律争议较少,但有些地区如徐先生所在的温州以及深圳、青岛等地,则因当地政府设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较短而提前“暴露”出续期问题。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就曾针对该问题进行过深入讨论。最终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物权法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这一规则在民法典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延续。
    “‘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用再到政府部门办理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这样是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表示,他做过一个调研,之所以这些年来房地产业能蓬勃兴旺发展,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动续期”规则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恒产恒心的机制,让老百姓敢大胆置业。如今,民法典第359条延续这个规则,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不必担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被收回”。
    那么,自动续期后是否还要缴费?缴多少?
    “我们在买房时已交纳了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如果70年‘大限’一到还得再交高额续期费用,负担就会比较重。”市民王先生的忧虑反映了许多居民的共同心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缴费问题始终牵动着百姓的敏感神经。
    对照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可以发现,民法典第359条增加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具体如何缴费,民法典留给特别法和行政法规来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常委会会议作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时曾指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因此,民法典第359条根据现行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法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民法典第359条给了民众更大的法治信心,让老百姓更加放心置房、安心住房。同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且深远,后续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将如何对此作出回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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