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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好意同乘”出事故, 善意供乘人可减责
发布时间: 2020-12-18 11:13:29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 】     分享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宝山
    “你也下班呀,我们住得近,我送你回去吧。”“好的,谢谢哦!”下班搭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出门办事邻居开车捎一段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好意同乘”现象比较普遍。
    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
    不过,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一旦涉及赔偿,可能就不太好处理了。
    今年2月央视报道过一则新闻,家住北京怀柔山区的王某,搭乘同村李某的车,一起到怀柔城区,没想到返程途中发生了意外。车祸中,驾驶员李某受伤,王某不幸身亡。可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王某的家属将他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100万元。
    就是顺道带一程,发生意外后,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供乘人不能免除责任。
    “‘好意同乘’中的供乘人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在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山东交通学院法学院院长范冠峰介绍说,事故发生后,供乘人负有对无偿搭乘人的救助责任,如果造成伤亡,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医药费、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等。
    “好意同乘”本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供乘人没有严重过错却不能适当地减轻其责任,那么法律对人们的指引是否就是要放弃助人为乐呢?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巍指出,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孙巍说。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好意同乘”必须满足非营运、无偿搭乘两个条件。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你好心开车捎我一段,我为了表达感谢,帮你买个早点,送你两斤鸡蛋等情况,那么这样还属于“好意同乘”吗?
    “不是说吃了别人的饭,收了一点小礼品,它就不是‘好意同乘’了。但是,比方说我们生活中,大家共同拼车去上班,分摊汽油费,这就不属于‘好意同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龙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发生的相关损害,也不能适用本规则。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上车前,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出了事故,是不是就可以免除责任呢?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免责条款有两种情形是无效的。第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第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提前写好了一个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声明,这个声明会被认定为无效。”郭明龙说。
    最后提个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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