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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养犬居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1-05-13 16:07:47      来源:聊城文明网      【字体: 】     分享
  各位养犬居民朋友:

  你们好!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开发区、高新区养犬户也正逐步增多,我们相信喜欢养犬的居民都是有素质、有爱心的群众,但是,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愉悦了养犬人,却破坏了市容环境、妨碍了其他市民;一些违法养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侵害了他人权益。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在您享受养犬带来的生活乐趣的同时,也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我们的犬只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开发区、高新区形象和文明环境,现将养犬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烈性犬和大型犬因体型高大,性格凶猛,极易发生咬人伤人事件,市民个人尽可能地不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已经饲养的上述犬只,要全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犬只免疫和登记。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狂犬病免疫证。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银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3)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佩戴犬只标识牌、带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4)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5)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时,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6)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7)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8)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各位养犬市民,请您积极行动起来,文明养犬、从我做起,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社会增添一份安全与和谐。
  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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