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8月10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3年8月10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设置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处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根据编码编制规范,统一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二)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心理服务、公共服务代办、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等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基层治理体系。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信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网格服务。
第五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便民、利民、惠民等志愿服务。鼓励网格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网格设置和网格员
第七条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除前款规定的网格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设置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网格包括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居民自治需要设置。城乡社区常住人口一千人左右或者住户三百户至五百户设置一个网格,行政村可以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网格。
专属网格按照对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企业、学校、医院、景区以及较大商务楼宇等管理的需要设置。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的编码,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统一的网格编码编制规定确定。每个网格设置一个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网格员的配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需要确定。
每个网格配备专职网格员不少于一名,但是农村社区、行政村网格暂时不具备配备专职网格员条件的,可以配备兼职网格员。
城市社区网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配备兼职网格员。
第十一条担任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应急处置能力;
(六)热爱基层工作,热心服务群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专职网格员的产生,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
兼职网格员的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优先从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调解员、警务助理、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等人员中选任。
网格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采集、核实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单位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收集社情民意;
(二)协助有关部门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扶弱济困等便民服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处置网格内矛盾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
(四)参与做好网格内居民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五)协助走访网格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
(六)协助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
(七)协助开展网格内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应急事件预防处置;
(八)协助排查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协助开展反邪教、反传销、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九)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参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办理纳入网格开展的其他服务管理事项。
网格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以殴打、恐吓、威胁、侮辱、滋扰等方式阻挠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网格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二)持证上岗,文明服务,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网格内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不得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网格员履行职责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乡社区、行政村和网格应当在辖区显著位置公示网格名称、网格管辖范围、网格员职责、网格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处置
第十六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实行清单制。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根据本市基层治理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及其动态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网格员应当将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网格员无法自行处置的事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或者本级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
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下级机构上报需要协调解决的服务管理事项,应当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上级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分流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及时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网格员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网格内居民反映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民意诉求等,属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协调办理,并及时向居民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分流、交办的服务管理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结时限由负责分流、交办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管理事项的性质、复杂疑难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办理部门、单位应当向分流、交办事项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本层级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信息归集、指挥调度、分流交办、考核通报和数据分析等功能,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网格员、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和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基础信息、服务管理事项处置等情况及时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分级负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建立网格员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专职网格员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向兼职网格员发放工作补贴,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教育培训机制,提升网格员队伍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退出机制,加强对网格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11日在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占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因此,有必要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与地方立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发挥地方立法切口小、创制性、有特色的功能,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网格化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全国全省打造了一些经验亮点,得到了领导肯定和社会群众认可,特别是广大网格员在疫情防控、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为民服务、文明城市创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升了基层治理水平,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夯实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的现实基础。通过推进网格化立法,把近年来我市网格化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固化,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将助推我市网格化治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常态化轨道,开创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是解决网格化治理问题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市网格化工作中,还存在网格员承担任务较重、联动机制不够顺畅、资源整合不够充分等问题。通过推进网格化立法,进一步明确网格员职能定位,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既有利于为网格员确权减负,也有利于整合治理资源,压实部门责任,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聊城,提供非常有益的实践路径。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监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委政法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了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为全面了解市民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认同度,奠定条例制定的广泛民意基础,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现场走访、网络投票等方式听取市民意见。起草小组对民意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汇总和整理,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全面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先后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进行实地调研,现场查看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30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总则、网格和网格员、网格事项联动与协同处置、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信息平台、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条。
1.关于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规定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明确了由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2.关于网格和网格员的权利义务。网格员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触角”,事关网格化工作长远发展。《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针对网格员的准入门槛、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规范,分别明确了专职网格员的5项权利、5项义务,规定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部门工作人员中,或者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3.关于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网格事项联动与协同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8类主要事项,明确了网格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网格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和办理流程。
4.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信息平台。考虑到网格化信息平台是我市网格化工作的特色亮点,且运行三年来已经非常成熟,《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包括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研判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推进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5.关于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例(草案)》第五章从经费保障、教育培训、考核激励、宣传引导等方面规定了各方职责与监督管理措施,推动网格化工作高效开展。
6.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网格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0月11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把聊城网格化服务管理经验凝练、提升为法规制度,对推进我市基层治理现代化,构建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聊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聊城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5月24日提请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积极开展市内市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草案修改论证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并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9日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有关部门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职能界定。6月12日,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同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审议。7月31日,提报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8月9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条例(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征集意见建议50余条,修改20余处,法规草案由原来的七章31条修改调整为目前的五章25条。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建议:对照法律、法规关于特定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宜规定不得担任特定工作人员的情形。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不得担任网格员的规定予以删除。
二、省直有关部门建议,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实施。修改时采纳这一建议,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内涵的解释与第十三条网格员的职责存在对应不全的问题,建议对网格员的职责进行调整。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梳理了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内涵与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使其前后对应。
四、市委常委领导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将宗教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协助排查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网格员职责进行了扩充。
五、立法咨询专家论证指出,网格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对网格员履职行为进行了限制。
六、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建议,网格作为基层治理的有效单元,应当助力当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将文明创建帮扶等纳入网格员的工作职责。根据该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网格员应当宣传、参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监司委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