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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20-07-13 10:14:57      来源:聊城日报       【字体: 】     分享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娄小皓)7月1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广利、聊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政委宋风河、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等,就《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近年来,随着城市家庭养犬越来越普遍,问题也随之而来,“不文明养犬”现象正在成为各城市共同面临的治理新课题。2020年4月29日,《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七部实体法。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涵盖养犬区划管理、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认领与领养,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实施后,养犬人要对犬只进行养犬登记。9月1日起,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将上线运行,市民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APP或者通过登录web网站,自行填报相关信息,预约服务点。公安机关审核后,携犬到预约的“一站式”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佩带智能犬牌,手机App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同时,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各“一站式”服务点也为养犬人提供代办登记服务,养犬人仅需携犬就近到服务点办理即可。
    发布会上还对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进行了公布,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48种烈性犬,禁养体高超过60厘米或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9月1日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适当加强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部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设置了转致条款。同时,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条例在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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