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10-26 08:35:58      来源:聊城日报      【字体: 】     分享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娄小皓)《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23日,聊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确定与撤销,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需建立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保留其特有的地域文化,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要留住原生态,避免同质化。《条例》在明确了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原则的同时,规定要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为了对潜在的符合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进行提前保护,《条例》创设性地规定了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市(县)传统村落制度;规定了市(县)历史文化名村的三项申报条件,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提交的材料、遵循的程序。同时,为了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申报市(县)传统村落的材料中,明确规定应当包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相关材料。
  《条例》还建立了保护名录制度、预保护制度,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护内容和保护责任,将有力地保护更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我市还将建立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对相关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论证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此外,《条例》将传承与利用单独设为一章,鼓励各类群体积极参与保护利用工作,以多种形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我市将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对重要历史建筑编制保护规划严格保持外观、风貌特征,丰富活化业态功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

版权所有:聊城市人大©2022     联系方式 |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