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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1-11-11 11:32:29      来源:      【字体: 】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部署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破除地方性法规中的制度性障碍,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规清理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次法规清理的范围:自2015年12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至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现行实体地方性法规8件。涉及5个主管部门和单位。

  本次法规清理的内容:

  (一)我市机构改革完成后,法规中的行政机关称谓,职责和工作是否有与《聊城市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情形。

  (二)法规条款的内容,是否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三)法规条款的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现行改革开放政策等国家、省政策规定,或者不符合我市改革发展实际,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

  (四)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二、法规清理工作过程

  (一)部署安排阶段(7月2日至7日)。7月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3次主任会议通过《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方案)。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部署会,对法规清理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加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清理工作方案,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法规清理工作。

  (二)部门清理阶段(7月7日至9月30日)。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机构改革后的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清理工作人员根据清理要求,对照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文件,对法规内容逐条进行研究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和修改依据、提出修改建议,向法工委提交了清理结果报告。

  清理期间,法工委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督促部门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及时提供清理结果报告,针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研究论证阶段(10月1日至31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法规清理部门,对8件法规的清理结果逐件进行集中研究论证。对于部门建议修改的法规,重点研究分析拟修改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综合考虑相关上位法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修改节奏、我市机构改革进程、修改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规修改的进度。

  三、清理结果

  经过对照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特别是2018年以来新修改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发现我市现行法规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存在以下几种不一致的情况: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单位的称谓、职能与我市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关于聊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聊发〔2018〕48号)对部分单位的称谓、职能进行了重新规定,导致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单位的称谓、职能与《关于聊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二)现行地方性法规与现行上位法存在罚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1.《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罚款数额不一致。

  2.《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一致。

  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罚款数额不一致。

  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对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数额不一致。

  (三)现行地方性法规与现行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对本条的行为未设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对此种行为设定了罚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四、处理建议

  在对部门清理结果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就8件现行法规的处理提出如下建议:列入清理范围的8件法规仍现行有效,对存在问题的3件法规,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期分批作出修改,修改完成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适用上位法规定。将《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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