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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7-08 17:23:16      来源: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 】     分享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现将《聊城市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在聊城人大网上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8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29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426室

  电话:0635-8426117

  电子邮箱:lcsrdfgw@lc.shandong.cn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聊城市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管理办法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引用黄河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用黄河水资源应当遵循量水而行、节水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聊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用水单位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计量,并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

  经核定的黄河水资源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年使用黄河水资源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且年超计划用水10%以上的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审计,对照用水计划和有关标准对用水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并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计划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为特定用水,不得改变用途。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调度、生态补水协调及生态效果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生态补水相关财政支出。

  实施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有管辖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一)实施引黄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二)推进田间工程节水改造;

  (三)优化农业作物种植结构;

  (四)推广节水型养殖方式;

  (五)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六)其他农业节水措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工业节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加强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管理;

  (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

  (四)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

  (五)严格控制高耗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其他工业节水措施。

  第十条 取用黄河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工业节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

  (三)实施水循环梯级利用;

  (四)采取其他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坚持以水定城,落实城镇节水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城镇用水降损增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严控制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推进海绵城市和节水示范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

  城镇绿化应当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城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检漏和更新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推动再生水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工业园区应当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节水技术、产品、设备使用示范基地申报;鼓励节水型社会创新试点建设;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广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动节水技术成果市场化。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循环用水、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集约节约利用黄河水资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集约节约使用黄河水资源意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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