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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 (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9-02 09:06:06      来源:      【字体: 】     分享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现将《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聊城人大网上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8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29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426室

  电话:0635-8426117

  电子邮箱:lcsrdfgw@lc.shandong.cn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促进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第四条 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资源。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

  第七条 失能老年人的认定由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赡养义务人提出申请,由具备资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评定。

  无近亲属或者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失能老年人的认定,可以由老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向具备资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年人,以及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且达到一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的老年人,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申请直接认定为失能老年人。

第二章 照护服务

  第八条 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有家庭照护、社区照护、机构照护等方式。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家庭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提供精神慰藉、心理咨询、辅导等关爱服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乡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托养、助餐等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区日间照护、短期托养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特困失能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兴办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失能老年人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的融资支持。

第三章 专业照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专业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

  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康复护理等专业,培养专业照护服务人才。

  鼓励专业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与相关院校开展合作,培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照护服务人才。

  第十五条 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专业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专业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专业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实施专业照护服务的人员进行等级认定,建立统一的技能等级。

  第十七条 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尊重失能老年人及家属的意愿,维护失能老年人的尊严和其他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谩骂、殴打、随意斥责、非必要喂食安眠药、非必要捆绑约束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失能老年人;

  (二)不及时采取救护措施、不及时处理便溺、不及时回应合理需求等不履行照护职责的行为;

  (三)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故意损毁或者非必要性损耗失能老年人的财物;

  (四)非为失能老年人利益泄露失能老年人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业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等,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给予入职补贴。

  第十九条 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进修轮训、继续教育等待遇,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长期照护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长期照护服务的专业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等,可以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在定点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失能老年人照护床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二十三条 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合作,开设绿色通道,为失能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支持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专业照护机构、相关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实行全流程公开,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与照护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服务扶持、优惠政策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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