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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7-20      来源:      【字体: 】     分享

《聊城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现将《聊城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聊城人大网站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8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29号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426室

  电话:0635-8426117

  电子邮箱:lcsrdfgw@lc.shandong.cn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0日

聊城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长成才

  第三章 就业创业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青年发展环境,服务青年发展需求,维护青年发展权益,促进青年全面发展,发挥青年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发展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其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青年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青年优先发展理念,遵循青年成长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城乡融合、社会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有利于青年发展的相关公共服务,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青年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健全青年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协调处理青年发展促进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拟定青年发展促进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促进青年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沟通协作;

  (四)统筹协调青年发展促进领域其他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做好青年发展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教育和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青年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公共数据平台,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青年发展工作方式方法和服务应用场景,推进青年发展相关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和利用,为青年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服务。

  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青年发展促进信息的收集、识别和分类推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青年发展促进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发展公益宣传,积极宣传青年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青年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成长成才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部门应当立足青年年龄结构、发展需求、个性特征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育和体育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针对学生群体特点,深化思政课程改革,组织开展主题团日、红色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依托本土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倡导青年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培养体育运动爱好,提升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学生体育课时要求,保障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加强学生体质监测与干预,推进校园体育项目普及。

  教育和体育部门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可以在青年工作、生活、学习集中的区域,增加适配青年特点的全民健身设施和运动场所,方便青年开展健身运动。

  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体育院校为青年开展健身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青年群体性体育活动和赛事,动员和引导青年参与全民健身。

  第十条 加强对青年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青年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公安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健全青年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开展青年压力管理、心理测评、情绪调适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拓展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强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服务功能,培育多元办学主体,为青年提供渠道畅通、方式灵活、资源丰富、学习便利的终身学习环境。

  鼓励和支持青年依托青年夜校、兴趣小组、青年社团、城市书房等载体,自主参加政策理论、法律常识、科学知识、技术技艺、文化艺术、职业发展、社会融入等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引导,在青年群体中广泛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年科学、依法、文明、理性用网,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和支持青年创作、传播网络正能量内容,参与网络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加强青年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

  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对接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协同建设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平台。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青年人才培养制度,根据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行差异化培养和支持政策。本市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

  鼓励用人单位加强青年人才分类分级培养,培育青年成为科研骨干、能工巧匠、管理人才,拓宽青年职业发展通道。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加大青年企业家系统性培养力度,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有序传承。

  第十五条 民政、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青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困难青年发现、识别和帮扶机制,在助学、心理关爱、就业援助、临时救助等方面给予帮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助学基金、提供公益岗位、开展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困难青年关爱工作。

第三章 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创业带动就业方针,统筹城乡、分类施策,为青年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促进青年就业创业。

  统筹城乡产业布局,推广特色种养、农村电商、乡村旅游、手工制造等富民产业,吸引青年返乡入乡就业创业。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创新驱动型创业,重点引导青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材料、生物制造、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以及本市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开展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青年结合青年群体创意型供给和成长发展型消费特点,围绕国潮文创、圈层体验、数智赋能等青春经济新业态,以轻资产、新模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育发展“青春小店”、“青春市集”、“超级个体”等创业模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青年科技人员、青年退役军人、青年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就业创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就业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等服务。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加大对新就业形态青年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强化部门协同,清理对新就业形态的不合理限制。

  通过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引导参加社会保险、优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政策咨询服务等措施,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全方位保障和服务,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为青年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援助、权益保障等服务。

  落实稳岗返还、减税降费、社保补贴等政策,推行扶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建设基层就业服务站等就业服务载体,提升基层就业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实习、见习岗位,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开展实习、见习活动,定期跟踪,引导其在本市就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业导师库,面向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征集创业导师,完善创业导师激励机制,常态化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积极对接青年创新创业需求,推动平台载体为青年提供创业指导、科技金融、项目孵化、项目推介等扶持和服务,并定期对平台载体服务青年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青年到青年创新创业平台载体进行创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自行租赁经营场所进行创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服务,促进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展示。定期举办青年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青年项目,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孵化平台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转化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地方金融监管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拓宽青年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壮大投资规模。

  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聚焦青年创新创业领域,深化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拓宽青年引才渠道,大力实施“水城优才”、“归雁工程”等人才引进计划,建立健全青年群体的吸引集聚和联系服务机制。

  共产主义青年团、工商业联合会以及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托各地聊城商会、企业家协会、办事处、高等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设立青年联络站,鼓励、引导青年到本市就业创业。青年联络站的设立、评估和经费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青年落实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提供过渡性安居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选址上,优先考虑临近创新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滨水、滨湖等环境优良区域。

  设立青年驿站,按照规定为来聊求职的外地青年提供免费短期住宿。

  第二十七条 民政、卫生健康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适龄青年提供公益性婚恋交友服务和指导,搭建青年交友平台,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事新风尚,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生育、养育、教育、养老支持政策,减轻青年赡养老人、生养子女的负担。

  来聊留聊就业青年的父母符合条件的,可同等申请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引导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来聊留聊就业青年的父母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

  推动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在青年集中的居住、办公区域增加普惠性托育机构布点,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保障非户籍常住青年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支持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与托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托管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生活配套服务建设,完善面向青年的活动场所、便民商业、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鼓励打造功能复合、服务完善、宜业宜居的青年发展友好型街区与社区。

  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在青年集聚区打造符合青年审美、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满足青年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教育和体育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团体应当支持青年文化建设,鼓励创作展现青年风貌、体现聊城地域特色、激励青年奋发向上的文化精品。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向青年提供优惠或者专属时段服务,加强青年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举办高品质商演、文化展览、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丰富青年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机制。

  本市制定涉及青年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共产主义青年团和青年代表的意见。

  鼓励青年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民主议事、听证、评议等民主实践活动,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青年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吸纳优秀青年加入青年联合会等组织。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共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年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创新创业青年依法完成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弘扬志愿精神,在基层治理、助老助残、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网络文明、大型赛会等领域构建青年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网络,建设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库,提升青年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

  完善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激励评价、保险保障等机制,保障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青年发展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发布青年发展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青年发展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青年发展促进政策。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本辖区青年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青年发展促进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超过三十五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

  (二)投身乡村振兴建设,在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创业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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