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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4-03-01 15:29:14      来源:      【字体: 】     分享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2项)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农村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就业工作情况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学前教育工作情况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4年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医疗资源和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工作情况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5项)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聊城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聊城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聊城市2023年财政决算和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2023年市级决算草案并作出决议

  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聊城市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查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根据预算调整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专题询问、履职评议(2项)

  (一)对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员额制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

  拟于8月份组织实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围绕乡村振兴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组织实施。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开展执法检查(10项)

  (一)检查《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4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情况

  拟于4月份组织实施。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5月份组织实施,由民侨外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情况

  拟于6月份组织实施。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7月份组织实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

  拟于8月份组织实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检查《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8月份组织实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9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检查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9月份组织实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检查《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拟于11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开展视察和调研(16项)

  (一)对全市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情况开展视察调研

  拟于4月份组织实施。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专题询问落实情况开展调研

  拟于4月份组织实施。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围绕全市缔结友好城市运行状况进行专题调研

  拟于4月份组织实施。由民侨外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5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农业生产托管情况进行调研

  拟于5月份组织实施。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视察

  拟于5月份组织实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6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拟于6月份组织实施。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对全市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一法一条例”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6月份组织实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对全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视察

  拟于7月份组织实施。由民侨外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9月份组织实施。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对全市文旅融合发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拟于9月份组织实施。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调研

  拟于9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10月份组织实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视察

  拟于10月份组织实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对2024年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视察

  拟于11月份组织实施。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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