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高唐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高唐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介绍,在市监委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县监委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履职尽责,紧盯民生痛点堵点,聚焦重点难点,“三不”一体推进,严肃查处整治惠民惠农、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就在身边。2018年以来,全县共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1006条,政务处分33人。
报告指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仍存在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群众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基层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能力仍有待提升等问题。下一步县监委将忠诚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更大成果,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实现高唐“加速崛起、再塑辉煌”作出新的贡献。
会议一致认为,县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监察工作,始终坚定人民立场、践行群众路线,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察机制,实现了对所有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深化了专项整治和专项治理,探索开展了提级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重点监督,“清单式”派驻监督等等,整治了大量群众身边腐败与不正之风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