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正)》主要内容和特点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孟宪东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2020年,我市出台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护航我市城镇容貌更新与建设。但随着我市城镇建设与管理形势的发展、上位法的修改,对该《条例》的修改也逐步提上日程。
2023年10月27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条例》根据该《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并于2023年11月30日重新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57条,分为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监督保障、附则。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秉持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原《条例》自2020年实施以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原《条例》个别规定出现了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以及“未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处罚幅度等。为保证地方性法规始终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完善法规体系,删减与法律法规重复内容
2022年1月1日,《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施行,对原《条例》第三章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扩充,并且完全涵盖了相关内容。为完善我市地方法规体系,修改时将该节删除,并增加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聚焦解决问题,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本次修改聚焦文明城市创建,着力解决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现实问题。通过立法调研,发现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活动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对于有些商户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的行为,餐饮、车辆清洗经营者向外洒落废弃物、污水、油污外泄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规制,形成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难题。为此,《条例》对上述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
四、推动线缆入地,规范地下管网设施设置
一是加强城镇线缆管理。《条例》新增规定,“新设置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暂时不能入地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二是规范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设置。《条例》规定井盖、沟盖、雨箅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设施的完好、正位;新设置、补装、更换的设施,应当在显著部位标明类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名称。
五、回应群众诉求,完善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针对群众反映,有的城镇道路因施工被反复挖掘,造成资源浪费,并影响出行和城镇环境卫生的情况,《条例》修改时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借鉴外地经验,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应该说此次《条例》的修正,总结了城市管理经验、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夯实了法制基础。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我就介绍这些。希望各新闻媒体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对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以及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