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26年2月2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1.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将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3.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4.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5.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6.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等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8.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9.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预算调整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10.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11.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12.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按照《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15.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16.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17.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为第三十五条。
1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1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20.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21.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二、对《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出修改
1.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2.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3.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4.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7.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8.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支持。”
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山东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七)中国式现代化聊城实践要求;
(八)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11.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1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提出的议案建议、发表的审议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13.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两个联系’有关要求,注重发挥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充分听取和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4.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5月5日聊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5日聊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年2月2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等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预算调整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按照《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5月5日聊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5日聊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年2月2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支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山东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七)中国式现代化聊城实践要求;
(八)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要求着装,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不得无故中途离会、提前退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通报本次缺席会议、未全程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和事由。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无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提出的议案建议、发表的审议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两个联系”有关要求,注重发挥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充分听取和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